2020年3月16日,秀强股份(维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秀强股份维权入口)
在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中,并未明确秀强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的具体事由,律师认为很可能与秀强股份此前在互动易声称:其为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产品的国内唯一供应商事项有关。秀强股份发布此消息后,股价从2020年2月4日至2月11日连续六个交易日涨停,期间两次达到异动标准。
2020年2月12日,深交所发出关注函,要求秀强股份说明:与特斯拉的合作模式、合作内容;提供公司近两年与特斯拉进行的相关业务的明细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利用特斯拉概念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等事项。
2020年2月19日,秀强股份在关注函的回复中澄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玻璃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特斯拉不是公司充电桩玻璃产品的直接客户,公司充电桩玻璃产品的订单由特斯拉指定厂家下达,该厂家做成合格成品后供应给特斯拉,公司不属于特斯拉充电桩用玻璃产品的一级供应商。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互动易”虽然并非上市公司正规的信息披露途径,但是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互动易”上对于投资者关注问题的表态,对于上市公司股价已经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而由此造成的对投资者的误导,实质上亦是一种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维权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根据立案公告,初步判断秀强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股民目前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以下为各位律师初步征集条件:
张云、许峰律师介绍,参加证券诉讼的投资者,需要从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入,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而秀强股份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尚待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方能进一步明确,暂定2020年3月15日之前买入,且在2020年3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亏损投资者可以做好索赔准备。
章祥兵律师索赔条件暂定为:上市后到2020年3月13日期间买入秀强股份股票,且在2020年3月1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张志旺律师认为,在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期间买入,在2月19日及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受损的股民,可以登记索赔。
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2月18日间买入秀强股份股票,并在2020年2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