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卖了出去,却因为行驶里程不够标准而无法申请国家补贴,亚星客车(600213.SH)和*ST安凯(000868.SZ)感觉很郁闷。
6月15日晚,亚星客车发布“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安徽融智天骏)、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下称万福客运)和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十堰中沃万福)向我司支付4500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传票》。
与此同时,*ST安凯也发布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安凯华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安凯,公司持有其 40%股权)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被告是北京天马通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天马通驰)。
是什么导致两家生产经营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双双起诉自己的客户呢?
亚星客车的说法是,公司与安徽融智天骏、万福客运和十堰中沃万福(上述三家公司为被告)在“2017年4月13日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合同约定的两年期限内,被告购入的150台车辆均未达到行驶至3万公里,造成原告至今无法申请国补资金。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即亚星客车)赔偿上述150台车辆的国补损失4500万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样,*ST安凯的起诉理由也是,2015年11月20日,原告北京安凯与被告天马通驰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天马通驰向北京安凯购买安凯牌新能源客车。北京安凯按约定向天马通驰交付了全部车辆,但天马通驰未按约定将部分车辆投入运营,导致部分车辆不满足补贴申报要求而无法取得补贴。
原来,为堵住新能源骗补漏洞,20016年12月29日,工信部下发《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的要求,非私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要超过3万公里才能领取国家补贴,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也就是说,亚星客车与*ST安凯分布卖给客户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每辆汽车要行驶到3万公里,这样,亚星客车与*ST安凯才能去申请新能源补贴。但是,由于上述两家企业的客户购车之后在规定时间里达到“3万公里”的标准,导致这两家企业没有办法去申请补贴,于是就和自己的客户打起了官司,要求客户补偿它们的补贴损失。
亚星客车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赔偿国补损失4500万元;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ST安凯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补贴损失 9200万元;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财政部在2019曾下发过“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其中“从2019年开始,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即预拨一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政策发布后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可见,补贴新政已经将3万公里运营里程要求调低至2万公里。但是由于亚星客车与*ST安凯的上述销售行为发生在2019年之前,还得按照“3万公里”标准执行。
在2017年之前的新能源补贴情况下,车企只需将车辆售出之后,就可以拿到补贴资金。但是在“3万公里”的规定之下,除了卖车以外,车企还需要将一部分心思放在车辆的实际运营之上。如果车辆处在闲置状态或者运营里程达不到要求,销售车企就拿不到国家补贴,亚星客车和*ST安凯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
既然补贴拿不到,亚星客车和*ST安凯就只能去将买车的客户诉诸法庭,由于目前案件尚没有最终判决,究竟能否对两家上市收购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尚是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