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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北汽新能源联合设立合营公司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4  浏览次数:1185
核心提示:因小桔智能与北京新能源设立合营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因小桔智能与北京新能源设立合营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分别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小桔智能和北汽新能源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没均未申辩。
此次设计双方之一,小桔智能2018年于北京注册成立,是小桔快智公司也就是大家熟知的滴滴全资子公司。这已是滴滴与其他联合设立公司,第二次被处罚,4月底滴滴和浪潮因同样原因被处罚。
据了解,早在2018年3月,北汽集团就与滴滴出行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规划将发挥各自优势,深入开展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业务合作,共同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直到2018年12月25日,滴滴旗下小桔智能与北汽新能源签署《关于设立合资公司的合资协议》,设立合营企业“京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小桔智能持股67%,北汽新能源持股33%。
京桔新能源成立后,意味着二者战略合作的正式落地。合资双方将基于EU5优化车联网与车辆管理系统,开发专门用于共享出行的定制网约车,探索面向未来出行生态的车联网系统。还将整合双方优势资源,在新能源汽车运营、大数据应用、出行服务、网约定制车、充换电等领域深入探索布局。
于2021年3月19日,对北京小桔智能与北京新能源设立合营企业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小桔智能和北汽新能源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滴滴出行过去一周极其不凡,因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从滴滴出行App被下架到25款App被下架,一直处于是非漩涡。现在又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处罚,可以说是屋漏偏逢连夜雨。
北汽新能源因与华为合作,成为智能驾驶市场的热点,但是销量提升并不明显。6月新能源汽车销量1585辆,同比下降47.31%;1-6月累计销量6959辆,同比下降52.66%。此次事件之后,对于北汽新能源B端市场开拓,就是一次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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