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显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8日起实施,将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个人和机构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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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提高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
充电设施配建比例
《办法》规定,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
综合国家、地方对充换电设施的相关标准,各类充换电设施配置场景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执行,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7kW。
(二)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100%充电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二)鼓励在交通枢纽、公园等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现有和规划的加油(气)站在符合相关建设条件时,改建或配建快速充电设施,提高场站综合利用效率;适度超前建设超级快充站,满足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三)具备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100%配建充电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应低于20%。
(四)立体公交综合车场及公交首末站配建充电设施应按照市交通运输部门发布的相关设计导则实施,保障公交车辆充电、停车、维修等功能性需求。
(五)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应合理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保障物流车充换电需求;鼓励机场、港口、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的电动化发展情况,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
(六)大型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专用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充换电设施。
(七)在重大项目工地及在运营余泥渣土受纳场,根据需要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
个人和机构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
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
《办法》还规定,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照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同步获取项目代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后续手续。
城市新建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个人和机构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加强设备采购和进货检验管理,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与安全。各区指导监督辖区街道办事处协调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含投诉处理)。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充换电设施企业进行处置。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12350”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办法》自2023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