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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发布2016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及补贴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9  浏览次数:305
核心提示:6月16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显示,南京市计划2016年
6月16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显示,南京市计划2016年计划推广总数为2502辆,其中公交车500辆、各类专用车500辆、企业及私人乘用车1502辆。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总量为3000根,其中交流桩2200根,直流桩800根。
对于纯电动乘用车的补贴分为1.5/2.3/3万三个等级,续航里程大于5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补贴为1.5万,同时对乘用车提出了最高时速不低于100公里的速度要求。对新能源的客车的补贴标准最低为2万元,最高为15万元。给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在燃料电池方面,乘用车补贴6万,轻型客车、货车补贴8万,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补贴10万。
要求地方财政(含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南京市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公告原文:
关于印发《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省、市财政补贴对象
省、市(含区,下同)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性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及南京市相关要求。
二、省、市财政补贴政策
(一)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标准见《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
(二)市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1、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纳入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需满足上级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相关补贴政策
1、根据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总量为2502辆(见附件2),市区财政按总量和车型计划给予补贴。
2、2016年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总量为3000根,其中交流桩2200根,直流桩800根,市区财政按总量和充电桩种类给予补贴。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市区(包括开发区、园区)分担政策:
(1)2016年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的补贴全部由市级承担。
(2)新五区(指县改区,包括开发园区)购置除公交车以外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全部由五区承担。
(3)新能源汽车补贴市级和主城区的分担比例:私人乘用车按购买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按市区5:5分担;其他各类新能源汽车补贴(主要为出租车、专用车、企业乘用车)按公司注册地市区7:3分担。
(4)充电设施补贴,按照充电设施所在区,市级和主城区按照5:5分担。新五区的充电设施补贴由五区承担。
三、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拨付流程
(一)省、市级财政补贴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按属地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消费者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经销商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汽车销售机构 (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3、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换电设施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市财政补贴实行按季度申领。各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表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3—2)和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三)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的省、市级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位。
充电设施省、市补贴资金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省级补贴,由市财政向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拨付。
(四)2017年3月底前,由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我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及市、区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及每季度详细申报材料进行清算,多拨的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少拨的予以补足。
四、申请省、市财政补贴材料
1、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省、市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表3—1)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4-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提交材料真实性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8)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9)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由所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向市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表3—1)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4-1);
(2)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购车者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一年以上的在宁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7)提交材料真实性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3—2)和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4-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六、申请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省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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