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3点,《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两文件经过长达两年的修改酝酿,终于揭开其神秘面纱。最广为关注的主要有三点。
一是,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获得明确。
对于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准入条件上都做出明确规定并为适应互联网特性放宽了部分条件。平台公司,不要求平台自有车辆,以适应其轻资产运行特征。许可程序上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
驾驶员准入条件与出租车驾驶员条件无异,满足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条件。
车辆准入条件。网约车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报废管理。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管理。考虑到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一些兼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方案明确,平台公司可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满足网约车灵活用工需求。
价格方面,“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这就为后续网约车价格规范提供了依据,各地政府不同的政策或许会给网约车最大的价格优势带来一定影响。
二是为出租车经营减负。
“新增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调整“份子钱”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俗称“份子钱”)。这就缓解了长期以来出租车驾驶员的经济负担,也是在网约车合法化的背景下,对出租车给予一定的扶助。
三是对新的拼车服务形式也给予肯定。
文件中提到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为这一新交通服务形态奠定基调,并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并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及合乘者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发展。”相信后续各地将出台更为具体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