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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试行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1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本报讯(记者叶晨阳)为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台州电动汽车事业健康发展,日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交通
本报讯(记者叶晨阳)为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台州电动汽车事业健康发展,日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台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8月10日起实施。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等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共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单位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的原则,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昨天,市发改委能源石化处处长赵时明在解读该《办法》时表示。充电设施只能用作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据了解,今后我市新建各类民用建筑、交通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与主体工程一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配建指标的选用级别和适用范围应按照《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的相关规定执行。举个例子,新建住宅方面,配建停车位按100%预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等),充电设施电表箱、用电容量按10%的比例预留。

对于已建各类建筑物、交通设施停车场所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办法》要求遵循以下规定组织实施:配建充电设施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充电基础设施等有关规划要求。配建充电设施,视同设备安装,无需另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实行分类备案管理,即安装自用、共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由电网企业集中向当地发改部门备案;安装公用充电设施,应报经当地发改部门备案后,再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据悉,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通过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公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但费用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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