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合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出,到2017年底,全市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2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16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2万个以上。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0万辆,建设直流充电桩6000个以上,交流充电桩8万个以上,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鼓励社会力量以众筹、PPP等模式参与公用充电桩建设
意见中按照服务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私用充电桩、专用充电桩和公用充电桩。
私用充电桩是指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整车销售机构须将充电桩建设管理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自行或委托充电桩运营(制造)企业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为私人用户解决充电问题。
专用充电桩是指专为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由整车生产企业负责建设,在用户自有场所或固定期限使用权的车位上安装,整车生产企业也可以委托充电服务企业负责安装及运营管理。电动公交充电桩建设项目纳入大建设项目。
公用充电桩是指服务于社会车辆的充电桩。鼓励社会力量以众筹、PPP等模式参与公用充电桩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会展中心、文体场馆以及依据我市有关优惠政策建设的相关设施配建充电桩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建设管理主体。
新建住宅小区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
新建住宅小区(含保障房)配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建类项目,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老旧小区改造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原则上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5%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配建充电桩数目的,充电桩数量应随之增加。将充电桩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为了简化审批流程,意见规定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停车位增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鼓励采用“合肥通”卡等非现金方式收取充电服务费
充电桩运营企业必须支持充电过程、信息平台和交易支付的互联互通,做到在充电过程中安全事故可以追溯,在交易支付上须支持银行卡支付、网络支付等。鼓励采用“合肥通”卡等非现金方式收取充电服务费。
收费标准方面,公(专)用充电桩的运营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减免充电服务费。
另外,充电桩经营场所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桩标识标志。公安交警、城管等相关职能单位应积极推进充电桩周边道路标识标志设置,为用户提供明确指引。(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