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印发了《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将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属地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国家和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非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向当地电网企业报装;建设之前应当取得设施所在的场地权益人的同意,设施所在场地权益人应当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对于居民区自用或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全国统一的《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进行管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改造。
该办法自2016年12月1 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年11月30日。
汇总丨国家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的解读
此前在全面推动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印发相关实施意见中曾提出,到2020年,将在全省建成充电站920座、充电桩35万个。山东将在公共服务领域、居民区、政府机关等单位、城市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和国省道5个重点领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并力推用户在个人停车位上配建充电设施。
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以及我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 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1 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 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 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特制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