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电动汽车  北汽新能源  充电桩  充电站  电动车  北汽  第一电动汽车  试驾  汽车  北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能源资讯 » 行业新闻 » 正文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29  浏览次数:195
核心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0月,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45%股权)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龙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财监函[2016]6号),详见2016年10月13日《金龙汽车关于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临2016-072)。2016年11月25日,苏州金龙公司收到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46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关于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50 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6]1号),2016年2月至3月,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苏州金龙公司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查出主要问题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截至检查日,苏州金龙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683辆车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不符合申报条件,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1,92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30号,2016年8月18日前有效)第八条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对苏州金龙公司作出按违规问题金额的50%处以25,96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苏州金龙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25,960.5万元缴入中央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二、《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6]1号),2016年2月至3月,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苏州金龙公司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截至检查日,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683辆车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 年提前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不符合申报条件,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1,921 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30 号,2016年8月18日前有效)第八条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二)处理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和《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30号,2016年8月18日前有效)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决定追回苏州金龙公司2015年中央财政预拨资金51,921万元,该笔资金将在2015年度资金清算过程中予以扣减;从2016年起取消苏州金龙公司中央财政补助资格。苏州金龙公司2015年度中央补助清算资金将在缴纳罚款后按程序下拨。苏州金龙公司应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整改完成并经四部委验收合格后,可以恢复苏州金龙公司中央财政补助资格。


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经慎重考虑,苏州金龙公司拟接受财政部的处罚决定和处理决定。苏州金龙公司将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缴纳罚款,争取苏州金龙公司2015年度中央补助资金能尽早执行清算。苏州金龙公司将按照《处理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尽快恢复中央财政补助资格。

截至目前,苏州金龙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9日 
 
 
[ 新能源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能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域名转让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RSS订阅 | 皖ICP备15007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