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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电园】三明购买新能三明购买新能源汽车有财政补贴 补贴实施细则发布(全文)源汽车有财政补贴 补贴实施细则发布(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08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台海网12月8日讯 据三明日报报道,今年6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同时我市编制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
 台海网12月8日讯 据三明日报报道,今年6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同时我市编制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推行节能低碳,绿色出行。
三明购买新能源汽车有财政补贴 补贴实施细则发布
通知
今年6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通知明确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税政策,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三明辖区上牌的,除国家补贴、省上配套补助外,市财政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30%予以补助;
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力度,今年起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机要通讯、公安巡逻(城区)、城管执法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这份通知发布后,上个月有关部门印发了《2016年三明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其中明确:平均每台标准车补贴金额为1.69万元;国家、地方财政补助的总和不超过车辆市场合理销售价格的70%。
记者拿到这份实施细则,发现今年购置并上牌、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可获得财政补贴。由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这里摘取实施细则部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三明购买新能源汽车有财政补贴 补贴实施细则发布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一)补贴范围:
符合相关规定,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且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不包括:传统混合动力汽车、燃气汽车、低速电动汽车。
(二)补贴对象:
2016年在本市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上牌的消费者。以财政性资金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不适用本细则。
二、补贴标准及方式
(一)补贴标准:
2016年省上下达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任务数为300辆标准车(相关标准折算见附件1),奖补资金合计508万元,平均每台标准车补贴金额为1.69万元。国家、地方财政补助的总和不超过车辆市场合理销售价格的70%。
(二)补贴方式:
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补贴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销售机构按规定据实申报补贴。经营场地及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的销售机构,补贴拨付至销售机构。在本市未设销售机构的生产企业,可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市的汽车销售机构,补贴拨付至该销售机构。
三、申请资料
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申请财政补贴,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向属地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2016年三明市购置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二)《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配套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3)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配套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附件4);
(三)汽车生产企业车辆买卖或授权委托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车型列入“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六)已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
(八)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九)车型销售市场指导价格资料(未扣除国家、地方财政补贴);
(十)《三明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5)。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按照属地原则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向当地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新能源非公交汽车补贴申请由属地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承担的受理内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审查意见,会同当地财政局于2016年11月30日前及2017年3月5日前根据审核及核查情况向市经信委、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表(附件3)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由市经信委提出核定补助资金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委提出的补助资金意见进行核实后,将财政补贴资金下达给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并由其兑付给销售机构。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销售机构应确保所售车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保持一致;执行国家质保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服务。
(二)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
(三)财政补贴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一)本细则实施期限与省经信委 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439号)实施期限一致。

(二)车辆购置及上牌起止有限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市经信委、财政局分别按照各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时间顺序受理相关补贴事项。当本年度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使用完后,自动终结当年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
(四)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省上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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