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发文《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开展四轮低速电动车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后文简称《答复》)其中明确指出:四轮低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其生产企业要具备规定的条件,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规定,已发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生产的低速电动车实行治安登记管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观光车属于特种设备不得违规生产、使用和上道路行驶。立即向省公安厅汇报低速电动车违法生产销售问题提请省政府开展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治理。
很明显,这份由公安部下发的《答复》已经清晰给出“低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追究刑事责任”“开展以省为单位的治理”。
这一份文件的下发,已经很清楚的给出主管单位对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使用的低速电动车的最终态度。
从2010年以内燃机为动力的低速车,在残疾人专用车名头的掩护下开“展露”。随后使用铅酸蓄电池为动力的电动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逐步占据市场。
2012年之后,山东省内低速电动车上升至产业规模,并向陕西、山西、甘肃等省市疯狂扩展。
2013年,一些发展迅速的电动车厂获得丰厚滋润,并尝试与某媒体联合起来“叫板”政府,妄图获得与合法机动车相同的身份与地位。
2014年,部分有先见之明低速车厂开始洗白身份,向正规电动汽车产业调整,并获得生产资质。
2015年,在中国新能源汽车技术、整车及全产业链大幅发展之际,因低速电动车销量的递增而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以及处理的模式,被主管部门、行业机构、媒体和终端客户所关注。
2016年上半年,众多低速电动车厂借助媒体力量,在国家力推新能源发展、打击骗补行为同时,以“逼宫”手段再度寻求身份合法化。10月份,涉及低速电动汽车及产业的相关文件和意见稿的出台。
从公安部正式下发的《答复》不难看出,低速电动车已经被清晰的定义为非法,经销单位也存在非法经营行为。尽管并未对使用低速电动车的行为作出解读,但生产与销售环节的非法行径确实首次证实。
尤为重要的是,《答复》中将四轮低速电动车规范到机动车范畴,这为日后在遇到四轮低速电动车在社会道路行驶,以及与行人或合法机动车产生的交通事故,给予了清晰的执法解释。
在笔者之前稿件中就指出,低速电动车与行人或机动车产生的事故,执法单位或因为法律空白、或不想揽事上身,都在“和稀泥”式解决。有无违章情况下,都让机动车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明显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
《电动汽车时代》点评:
此次由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开展四轮低速电动车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文件,或将成为终结全国范围非法存在的低速电动车产业的最终解读。
尽管,这个设计众多省市近千亿规模的行业,在一段时间确实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方便了群众出行。但,非法存在的状态是不能以“法不责众”做借口而漠视或纵容。
现在,众多车厂已经为非法使用低速电动车市场提供了较为合适的合法电动汽车。诸如知豆D2、众泰E30、以及更大尺寸的北汽新能源EC180等车型,扣除补贴后的售价从3-5万元。
《电动汽车时代》希望《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开展四轮低速电动车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出台,能够震慑那些仍在非法生产、销售以及使用低速电动车的群体,更为日后对涉及低速电动车的交通事故的执法提供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