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物价局,黄岛区发展和改革局,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试行期已满,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要求,并考虑我市电动汽车及其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发展及经营情况,经研究,现就试行期满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2.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执行。
3.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5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
二、其他要求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2.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并分类核算电动车电费、充电服务费等收支情况和经营成本,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调查、定价成本监审等工作。
3.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