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 据东南网报道(福建日报记者潘园园)日前,省物价局出台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对我省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量收取。新规自6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2年。
据了解,我省充电服务价格分为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价格和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价格。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价格上限标准为:电动乘用车1.0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下浮不限。经营者可在规定的上限价格之内确定具体价格。其他经营性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参照执行。
同时,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当地大工业目录电度电价减半执行。按2017年预计的充电桩用电量1.23亿千瓦时计算,年可减轻用户用电负担6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