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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近日正式下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8  浏览次数:264
核心提示:《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近日正式下发,2017年全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
《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近日正式下发,2017年全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可申请补贴。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记者从市经信委了解到,今年,新能源客车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30%;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40%。不过,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中,《细则》规定,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私人乘用车按照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按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细则》规定,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向属地所在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属地所在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此外,2017年车辆购置地方补贴资金申报共分两次,分别为2017年10月15日前和2018年1月底前。需要说明的是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将于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投入运营后,于2018年1月底前申请。(栾蕾 王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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