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发布《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调整完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市级配套补贴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分级补贴,续驶R≥250km的补贴2.2万元,续驶150km≤R<250km的补贴1.8万元,续驶100km≤R<150km的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续驶R≥50km的补贴1.2万元。
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财政局、经信局,集聚区财政局、经发局,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0�2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0�2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文件有关精神,现对《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台财企发〔2016〕31号)作相应补充,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生产企业提交资金清算报告和产品销售、运行情况等材料,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经信、发改部门逐级上报,调整为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同级其他相关部门逐级上报。市级牵头部门为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二、调整完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市级配套补贴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分级补贴,续驶R≥250km的补贴2.2万元,续驶150km≤R<250km的补贴1.8万元,续驶100km≤R<150km的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续驶R≥50km的补贴1.2万元。
三、督促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补助方式略作调整。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限内,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特定新能源汽车的购车主体,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应在购车时提供身份证、家庭住址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我市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但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在申请市区配套财政补助时,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台财企发〔2016〕3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