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就《中山市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正在征求意见,中山计划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汽车实行八折优惠,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
关于公开征求中山市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列入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重大行政决策。为落实好该项工作,我局开展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成本调查,召开座谈会征求镇区和经营者代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了中山市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政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7年11月8日止,有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附件: 中山市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征求意见稿)
一、调整思路
以改善我市交通为总体目标,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做法,进一步调整优化停车场差别化收费政策,通过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办法,积极探索发挥市场对停车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运用价格杠杆,以经济手段引导机动车合理停放及使用,鼓励公交出行,减少中心城区机动车出行量,降低路面交通饱和度,提高道路通行速度,促进交通出行结构优化,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状况。
(一)提高停车收费标准
结合我市停车场实际供需状况,适时适度提高我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总水平。具体调价幅度参考有关停车收费对驾车出行影响的研究结论,综合考虑对改善交通作用和市民接受程度合理确定。
(二)差别化区域级别划分:以公安交警、规划等部门划分的区域为准。
(三)停车场分类:按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划分为“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政府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旅游景点和市、镇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六大类。
(四)细化停车场计时标准
1.为加快停车位周转,提高车位使用效率,尽量缩短计时标准,做到科学化、合理化,停放时间越长,收费越高。
2.按照繁忙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政府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繁忙时段收费标准高于空闲时段收费标准。
3.简化收费方式,不设最低收费标准,对短期停放车主优惠,加快周转率。
(五)机械化立体停车场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机械化立体停车场由于成本较高,可在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浮动幅度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六)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汽车实行停车收费优惠,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
二、具体收费标准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时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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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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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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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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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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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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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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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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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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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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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小时后至3小时每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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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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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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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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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时后每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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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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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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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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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同一车次最高收费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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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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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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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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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次日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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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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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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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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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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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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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表格显示不完整,可左右滑动)
备注:
1.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免费,超过半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2.首小时后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收费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
3.停车收费路段及停车位的确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制订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
4.车辆类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仅供12座以下(含本数)小型客车和1.75吨以下(含本数)轻型货车停放。
5.免收费车辆。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6. 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二)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元/辆)
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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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
|
大车
|
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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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计费
|
每半小时
|
24小时
|
月租
|
每半小时
|
24小时
|
月租
|
12小时.次
|
月租
|
1.5
|
45
|
300
|
3
|
90
|
600
|
1
|
30
|
|
按次计费
|
6元/次
|
12元/次
|
(若表格显示不完整,可左右滑动)
备注:
1.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免费。
2.超过半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收费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
3.车辆类型。小车指载重2吨以下(不含2吨)或载客19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不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4.免收费车辆。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5.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小车车位数对应标准计费。
6.按次计费或按时计费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但只能选择一种计费方式。
7.按次计费的,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视为第二次停车,以此类推。
8.此为最高限价。
9.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元/辆)
车型
|
小车(7:00-18:00)
|
小车(18:00-次日7:00)
|
摩托车
|
临时停放
|
每半小时
|
每半小时
|
每12小时.次
|
1.5
|
0.5
|
1
|
|
月租
|
300
|
30
|
|
车型
|
大车(7:00-18:00)
|
大车(18:00-次日7:00)
|
|
临时停放
|
每半小时
|
每半小时
|
|
3
|
1
|
||
月租
|
600
|
(若表格显示不完整,可左右滑动)
备注:
1.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费。
2.停车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首小时后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收费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以进入时间为准,每半小时为一计费单位,以此类推,跨时段的,按较高收费标准时段计费。例:以小车停放为例,若该车5:45进入,18:05离开,停放时间为12小时20分钟,计费5:45-6:45计1元,6:45-17:45计11小时,计33元,17:45-18:05停放20分钟,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计1.5元,合须交停车费共35.5元。
3.车辆类型。小车指载重2吨以下(不含2吨)或载客19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不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4.免收费车辆。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就诊病人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病人离院时,凭当日门诊结账发票、就诊证明免当日一辆小车一次停放服务费;住院病人可办理住院停车卡或凭住院证明免收住院期间一辆小车停放服务费。
5.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小车车位数对应标准计费。
6.此为最高限价。
7.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8.7:00-18:00时段不设月租。月租车位在该时段停放按临时停放另外收费。
(四)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辆)
车型
|
小车
|
大车
|
摩托车
|
||||||||
收费标准
|
每小时
|
12小时
|
24小时
|
月租
|
每小时
|
12小时
|
24小时
|
月租
|
12小时.次
|
24小时
|
月租
|
1
|
10
|
20
|
300
|
2
|
20
|
40
|
600
|
1
|
2
|
30
|
(若表格显示不完整,可左右滑动)
备注:
1.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免费。
2.停车超过半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收费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
3.车辆类型。小车指载重2吨以下(不含2吨)或载客19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不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4.免收费车辆。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5.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小车车位数对应标准计费。
6.此为最高限价。
7.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政府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元/辆)
车型
|
小车(8:00-18:00)
|
小车(18:00-次日8:00)
|
月租
|
摩托车
|
||
收费标准一
|
每小时
|
每小时
|
300
|
12小时.次
|
24小时
|
月租
|
2
|
1
|
1
|
2
|
30
|
||
收费标准二
|
12元/次
|
6元/次
|
(若表格显示不完整,可左右滑动)
车型
|
大车(8:00-18:00)
|
大车(18:00-次日8:00)
|
月租
|
收费标准一
|
每小时
|
每小时
|
600
|
4
|
2
|
||
收费标准二
|
24元/次
|
12元/次
|
(若表格显示不完整,可左右滑动)
备注:
1.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免费;
2.停车超过半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收费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以进入时间为准,每小时为一计费单位,以此类推;跨时段的,按较高收费标准时段计费。
3.按次计费的,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视为第二次停车,以此类推;若停放跨时段的,按较高收费标准时段计费。
4.按次计费或按时计费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但只能选择一种计费方式。
5.车辆类型。小车指载重2吨以下(不含2吨)或载客19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不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6.免收费车辆。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服务对象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7.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小车车位数对应标准计费。
8.此为最高限价。
9.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10.8:00-18:00时段不设月租。月租车位在该时段停放按临时停放另外收费。
11、因工作性质不同,单位配套停车设施繁忙时段与空闲时段若有不同的,可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不同的繁忙时段和空闲时段。
(六)旅游景点和市、镇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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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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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车
|
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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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半小时
|
12小时
|
24小时
|
月租
|
每半小时
|
12小时
|
24小时
|
月租
|
12小时.次
|
24小时
|
月租
|
|
1
|
30
|
300
|
2
|
60
|
600
|
1
|
2
|
30
|
(若表格显示不完整,可左右滑动)
备注:
1.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免费。
2.超过半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
3.车辆类型。小车指载重2吨以下(不含2吨)或载客19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不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4.免收费车辆。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5.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小车车位数对应标准计费。
6.此为最高限价。
7.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