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等文件精神,为稳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2017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2017年度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市上牌)的消费者、新建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市级新能源汽车运营监测平台和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建设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购车补贴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常州市区充电设施布局规划(2015-2020)》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的相关要求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
1.车辆购置补贴数量和标准。
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对不同类型和车型的补贴标准按乘用车、客车、专用车不同进行,且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汽车售价的50%(以销售发票为准)。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年新建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单位的补贴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其中:交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纳入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须满足各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对闲置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不予补助。
三、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包含本级财政补贴资金及由地方财政统筹使用的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以市级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级财政不再拨付购车补贴。
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四、今年政策主要有四大调整和变化。
一是政策体系更加明确,省市资金放进一个“池子”统筹使用。过去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分为中央、省、市、区四级体系,现在简化为中央、地方两级体系,操作更加简便。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包含常州本级财政补贴资金和由地方财政统筹使用的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市财政将按照常州2017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标准,将地方财政补贴资金补贴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单车补贴额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汽车售价的50%。
二是加大有效支持,明确闲置车辆不补。细则明确规定,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需提供2017年度车辆行驶里程;对闲置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不予补助。
三是改进补贴申报制度,按季变按年。取消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按季申报制度,实行按年度申报制,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地方补贴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须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于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是强化惩罚机制。对各类骗取地方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获得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后长期闲置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全部收回或部分扣减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资格1至3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