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廖雪梅)重庆日报记者11月8日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本月23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提出,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行项目备案制,由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个人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各单位在本单位既有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自用充电、专用充电、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办法》明确指出,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二是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三是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四是有自有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五是在本市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国家认可电工证的不少于4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六是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