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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柱庭:从政策法规细则看汽车共享的前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21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张柱庭 交通运输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有机会和大家一块来交流关于汽车租赁的一些政策法律问题,非常荣幸!我这先有几个基本的定
张柱庭 交通运输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

有机会和大家一块来交流关于汽车租赁的一些政策法律问题,非常荣幸!我这先有几个基本的定义,要跟大家先把讨论的范围集中一下。政策法规上是叫汽车租赁,分时租赁我们认为是汽车租赁里面一个计算租赁时间的概念,共享汽车则是另外一个经济学概念,我们可以把这三个说法都归纳到汽车租赁里,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区别汽车租赁和出租汽车,这两者一个带驾驶员一个不带驾驶员。按照现行的国标,9座以下是可以做汽车租赁的,超过9座则不可以。这样我们把问题就集中到这个范围里。

在讨论汽车租赁政策法规问题时,我们不讨论汽车租赁的民事法律问题,这部分按《合同法》办就可以了,比如交通事故。另外汽车租赁最常见的诈骗罪,这类问题按刑法办,我们也不去讨论。另外,我们也不讨论治安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汽车租赁行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这部分管制类的政策法规,这也是我想要讨论的问题。

我们先简要回顾一下汽车租赁的发展过程。2004年7月1日之前当时有一个部令,即国家计委、交通部发布的《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一直执行到2004年。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这份法规要求梳理行政许可项目。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发放行政许可的办法能否再延续?一是由于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不可以再许可;二是当时有人提出一个观点,即汽车租赁严格讲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应该属于物的租赁行业,因此再由交通制定规章制度不合适,这样就把这个部令废除了。这是到2004年7月1日的情况。

到去年年初,还有一个标准叫《国民经济产业划分类别》,汽车租赁在去年年初还是属于租赁业没有划到运输业里。到2009年3月2日以后,国务院有一个国办转发的18号文,给交通运输部的“三定”里要求交通运输部承担汽车租赁的指导工作,再次提出要把汽车租赁划回到交通的问题。

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汽车租赁不带驾驶员,出租汽车带驾驶员,出租汽车有严格控制和管制,汽车租赁没管制。注册一个汽车租赁公司,再注册驾驶员劳动服务公司,俩加起来成为一个新的汽车租赁公司,给汽车行业稳定带来很大的问题,之后又产生维稳压力的问题;另外一个原因,2009年开始汽车产业滞销问题开始凸显,能不能把汽车租赁作为汽车销售的一种方式,以解决积压问题,这是当时的产业背景。直到2016年,这中间一直在讨论到底应该如何规制。

2016年1月1日,《反恐法》实施,《反恐法》里有几个重要的条文,其中第21条提出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准对其提供服务。如果违反这条法规不对客户做身份查验,主管部门可以罚10-50万元罚款,而且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这叫双罚,既罚企业又罚负责人。另外,第93条规定如果有单位违反上述条款,主管部门需要责令其停止从事租赁业务,要吊销证照。这个条文的主要观点,实际上是对汽车租赁要进行严厉的管制。

我刚才讲这个问题好多同志发笑,你可能不太了解背景。因为前几年,汽车租赁企业实在是替恐怖分子帮过忙,所以摊上大事了,主管部门必须严厉管制。

这个趋势再加上《安全生产法》,于是就出现了去年8月4日发布的文件,大家注意标题是什么?叫作《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般政策上标上“健康发展”这个词,表明背后肯定有其用意,是说这个行业有病所以需要治疗,并不是要大力鼓励你发展。而这个产生的原因,一是安全生产,二是反恐。这里面内容大量体现了这两部分的要求,这是意见表达出来的一层意思。

另外一层意思就是一部分要鼓励,因为当时的背景是鼓励互联网+,所以在那个文件里面有一部分鼓励分时租赁。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法规,比如《节能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两个法规,再结合其它法律、法规,政策对于汽车租赁业务基本的要点就比较明显了。

第一个要点:限制和鼓励的依据是同时并存的。比如限制的依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0条规定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城市燃油车保有量,大力开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等。结论就是城市对燃油汽车保有量进行总量控制是有法律依据的。汽车行业的人可能不喜欢这句话,但它实实在在那放着,限制的是燃油车,不考虑新能源车。

推广新能源机动车是法律的基本意见,另外还鼓励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汽车租赁再怎么发展也不会允许与公共交通抗衡,还是要以公共交通为主,这是城市出行的基点。《节能法》第45条明确指出,国家鼓励使用环保型汽车和其它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汽车工具报废制度,鼓励使用节能清洁燃料车型。

发展燃油汽车作汽车租赁,在拥堵和环保压力大的城市依然将受到限制,用燃油汽车做汽车租赁恐怕是在这两个条件下都要受限的,不会被允许大力发展,但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将受到鼓励。

第二个要点:严管和放松的原则并存。《反恐法》的思路是严管,但是我们又赶上了一个大的背景,要求“放、管、服”,这是政府当下主要理政思路,共享也是一个理念,目前《道路运输条例》涉及汽车租赁是否存在纳入行政许可存在很大争议,主要两种观点:一是设立行政许可;另一种则要求严格控制,不能随便设定行政许可。

去年,相关部委新的政策观点是促进健康发展,鼓励分时租赁符合“互联网+”大背景。但坦率地讲,我认为其刚性是不够的,因为它是文件,所以干货不多,最多只是一个鼓励。我本人认为,那份文件里真正有含量一句话,是汽车租赁属于交通服务出行。换句话说,这是想把汽车租赁从物的租赁转换到交通方式里来,属于运输方式的一种,这是那份文件里真正有含量的。

所以下一步的趋势,一是用新能源汽车进行汽车租赁值得鼓励。我本人建议不应当老盯着财政补贴,应该好好研究一下公共资源占用城市道路,如何给新能源汽车提供场地的问题,即占路停车部分;二是《道路运输条例》在修改中不大可能设定许可,但可能会提出事后监管。

我的意见也是借鉴于德国朋友提供的《德国共享汽车法》,这部法规同样解决出行拥堵和环保问题,里面规定只容许共享汽车以减费或免费的方式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共享汽车的朋友在这方面多动动脑筋,这是有出路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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