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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03  浏览次数:409
核心提示:市发改局公布了《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
市发改局公布了《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已有大型公共机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同时,充电设施投资向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
办法规定,东莞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指导,制定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将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且建有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25%。既有住宅小区结合已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进电气化改造,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方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5%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已有大型公共机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
同时,办法还要求,充分发挥整车生产企业、公交运营企业、公交站场等单位的积极性,依托现有和规划建设的公交首末站场、公交车夜间回车场或其周边合适地点建设纯电动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在东莞市销售新能源公交车的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其所销售公交车运营需求的充电服务。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该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应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鼓励支持利用路灯网络、咪表停车位、公共停车位、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等布局建设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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