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内容: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环保意识的提升,电动汽车已经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交通工具之一,而且近几年电动车保有量也增速加快。伴随着其数量的增长,与之相关的交通事故数量也日益增多,电动汽车管理已迫在眉睫。
一、主要问题
(一)对驾驶人员要求不严格。电动汽车驾驶人员多数没有驾照,也未经过任何培训,安全意识淡薄,交通法规了解甚少,因此在行驶中常有违章现象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交通秩序。
(二)电动汽车违章行驶多见。由于电动汽车没有牌照,所以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乱穿马路、闯红灯等违章现象常有发生,这些行为很容易成为交通伤害事故的罪魁祸首;同时,还有一些电动汽车逆向行驶、载人较多、无规矩变道、乱停乱放等违章现象,既影响交通通畅,又埋下了事故隐患。
(三)电动汽车管理机制不完善。电动汽车无保险,无年检,无牌照,发生一些事故或违章后无法惩处。使用年长,一些刹车系统老化、电瓶老化、指示灯损坏等各种安全隐患常有出现,加之车主对车辆维护意识不强,对行驶隐患注意不够,很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二、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电动汽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和注意事项,使电动汽车驾驶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纪,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电动汽车驾驶人员准驾制度。一要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和需拿到的驾驶资格证书。二要加大对电动汽车驾驶人员的监管,对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准驾驶。三要强化对有驾驶电动汽车意向人员的培训,以便让他们了解电动汽车上路行驶需要遵守的规章、管理办法及处罚措施,熟悉电动汽车的性能及交通规则。
(三)强化对电动汽车的管理。一是将低速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科学分类管理,重点研究制定一套针对低速电动汽车在检测、保险、上路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二是建立电动汽车登记制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发放电动汽车相关牌照,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三是对电动汽车违章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乱穿马路、闯红灯的要严惩严处,尽力消除安全隐患。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闫军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交通秩序,强化电动汽车管理的提案”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提案提得很好,切中问题要害,您讲的三点问题确实存在,目前道路行驶的电动汽车分两类,一类是符合国家新能源的电动汽车,国家生产目录里有此类车辆,车管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注册上户;一类是国家生产目录里没有此类车辆,也就是说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车管所也无法给此类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驾驶证,特别是商家为迎合群众,往往打出不用上牌、不用办证的条件,吸引群众购买。目前,我市此类不算多。
二、关于优化交通秩序,强化电动汽车管理情况和问题需给您说明的是:
1、据统计我市各类电动车达100万辆左右,且呈逐年上升趋势,由此给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带来了诸多管理上的难题。一是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驾驶人员未经过交通法规学习和专业驾驶技能培训,遵章守法意识淡薄,驾驶技能较低,普遍存在违法载人载物、随意掉头、超速行驶、占用机动车道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且行驶中声音极小、速度较快,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约占到全部交通事故的60%以上,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对车辆的非与机性质鉴定上费用较高(2000元/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管理上无法可依、无法处罚,处于两难境地;二是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电动车防护措施较弱,被盗案件发案数居高不下,约占到刑事案件的30%左右,而在侦查破案上,因同一型号的非机动车外观相同,每辆车无单独的身份标志,导致破案线索极少、难度很大,群众怨声载道;三是在电动车技术标准方面,市面上现有的二轮电动车普遍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目前,大同市电动车销售点达百余家,有正规经营销售手续的不多,且大多销售点无正规的销售发票,偷税漏税问题时有发生;电动车出厂检验合格证五花八门,质量问题堪忧;有部分电动车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其外形尺寸、整车质量、行驶速度等技术参数均超出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时速有的达到机动车速度,大大超出非机动车技术标准范畴。因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十之八九为超标电动车。对以上问题,人同群众有反映,人大代表有建言,市委和市政府也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为此,市公安局党委和交警支队党委高度重视,想尽一切办法、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破解电动车管理这个难题。
2、2014年8月下旬,市公安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赴沪、苏、杭考察学习指挥中心建设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大家普遍认为苏州市的电动车管理规范、有序,当即决定组织专人再赴苏州及其他管理先进的地区考察学习,适时制定大同市的电动车管理办法,规范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减少交通事故和盗窃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在听取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后,市人大、市政府给予了充分肯定,特别是时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梁凤书同志,亲自主持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将电动车管理立法工作列入了2015年度地方立法计划,有了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全方位指导,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迅速行动,相继成立了主要领导挂帅,相关业务部门参与的专项工作领导组,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宋世义同志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电动车管理办法。2014年10月上旬起,支队民警先后赴苏州、九江、德州和淄博进行实地考察;2015年10月11日,又随同市人大内司委考察组赴贵阳、重庆、武汉、郑州、许昌等地考察学习当地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和四轮电动汽车的管理经验;二是交警支队组织的外出考察一结束,即专门成立了《大同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借鉴外地电动车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参照管理先进地市的做法,从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管理的人性化角度出发,草拟了《大同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同时采取座谈的形式,广泛征求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对《办法》的条款和内容进行不断调整、完善,又经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和市公安局相关领导的反复修改、审核,于2015年4月份上报市政府法制办。2015年6月4日,市政府法制办在精心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组织市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公安、价格、环保、交通运输、市政管理、公安交警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保险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在交警支队召开立法论证会,广泛征求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2015年7月30日,在市人大内司委反复完善《办法》后,法制委员会牵头组织市政府法制办、交警支队的工作人员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了相关工作汇报,就《大同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逐字逐句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2015年8月3日,市政府法制办再次会同交警支队起草小组人员,对《办法(草案)》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了《大同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就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依据和经过以及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说明。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支队起草的《大同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并提交市人大予以立法。2016年4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2016年8月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了二审。2016年10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
3、为认真贯彻落实《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条例》的有效实施,尽快将我市电动车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支队下发了推进实施《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工作方案,此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规范管理电动车也将成为现实。
三、关于您提出的优化交通秩序,强化电动汽车管理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作进一步研究,积极采取措施,认真采纳,认真落实,依照《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依法对电动车进行管理,依法查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确保全市道路安全畅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