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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物价局关于征求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7  浏览次数:707
核心提示:为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规范充电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为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规范充电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费〔2016〕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参考其他部分城市的收费标准等,拟定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方案,为更好地完善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价格工作,现将拟定方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集时间自2017年6月26日至7月3日止。期间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传真或信函形式反馈给我们。

一、 书面意见邮寄地址:贵港市荷城路888号市行政中心贵港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邮编:537100.

二、 电子邮箱:GGPI@163.com

三、 联系电话:4563430 传真电话:4552785

附件:《关于贵港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贵港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规范充电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费〔2016〕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参考其他部分城市的收费标准等,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时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

二、充电电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4〕99号)的规定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按充电度数计收,收费标准为0.6元/千瓦时。此标准为最高限价,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自行下浮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2020年1月1日起,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超出规定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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