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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磐安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有补助啦,2018年1月1日起都可以申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0  浏览次数:819
核心提示:近日,磐安县经济商务局、磐安县财政局发布关于磐安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的实施意见。意见称,单位和个人用户在磐安县购
近日,磐安县经济商务局、磐安县财政局发布关于磐安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的实施意见。

意见称,单位和个人用户在磐安县购买、上牌且运行的符合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可享受财政新能源汽车应用资金补助。补助由中央财政单车补助和地方财政单车补助构成。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月11日期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补助标准执行。2018年2月12日至6月11日过渡期期间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对应标准的0.7倍补助,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助,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不变。2018年6月12日起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的补助标准执行。地方财政单车补助按中央财政单车补助标准的50%执行。




新能源汽车销售(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必须严格区分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因消费者已享受价格优惠而拒不兑付财政补助,不得因消费者已享受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利益。在磐安县上牌照并领取县财政补助的新能源营运汽车,经查实在外地营运的,收回已发放的县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申请县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销售(生产)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与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在新能源汽车销售中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收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并取消其在本县销售新能源汽车备案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了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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