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安9月28日电(记者许祖华)“太阳能、风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通过的《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中的一项要求。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陕西省在条例中规定,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应科学有序进行,开发利用的范围和强度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要求。
太阳能、风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布局、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行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得破坏森林、草原、水域及动植物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区划成果,科学布局大中型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城市居民小区、农村民居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在风能利用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当地风能可利用程度和风能资源区划,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型风力发电项目,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鼓励引导风电企业开展风电功率预报,提高风电利用效率。
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一条例还规定,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防止工程实施和风能利用对山体、植被、道路、水土、野生动植物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做好项目建成后的相关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