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8号
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乐伍、赖其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赖其聪: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重大销售退回事件信息披露不及时
猛狮科技于2019年7月18日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披露2018年第四季度发生多项销售退回,冲减当期营业收入56326.52万元,相当于公司2017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4.42%和2018年前三季度营业总收入的49.17%,其中冲减锂电池系统销售收入41762.5万元、光伏系统销售收入7659.31万元,导致当期营业总收入为负数,成为当期大幅亏损的重要原因。公司对上述重大事件在发生时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猛狮科技于2018年7月24日向实际控制人陈再喜购买车辆,交易金额为100万元。你公司对该关联交易在发生时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
1.未及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18年12月,猛狮科技全资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准备处置的汽车从固定资产转为存货,转换时该批固定资产原值137,280,051.56元、累计折旧52,020,675.27元,转换为存货后一次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1,846,578.05元,并全额列入当期损益。该批汽车分别购置于2010-2018年,用于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损耗较大,在以前年度分类为固定资产时从未计提减值。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2.应收账款未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猛狮科技对客户印尼BURSA公司的应收账款1,349,381.37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该笔应收账款中678,918.02元为当年发生。经查,未有明显证据表明相关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公司亦未对相关债务人采取诉讼等措施予以追讨,不符合单项全额或部分计提坏账的条件,且与公司计提坏账政策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会计核算问题导致猛狮科技2018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补充流动性的募集资金未及时归还
2018年1月31日,猛狮科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2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但截至2019年11月30日,上述1.2亿元募集资金仍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八条的规定。
猛狮科技董事长、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乐伍及财务总监赖其聪,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财务核算、关联交易及募集资金管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